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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拟要求各地建药事机构监督基本药物使用
发布日期:2009-11-9   发布人:林汐寻

  为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卫生部拟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建立药事审查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各医院的医生处方和药师对患者用药的调剂情况,以监督医院、医生合理、普遍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昨天,卫生部药政司制度处处长谢晓余在第四届中国成长型医药企业发展论坛上介绍,本月底,卫生局计划出台四份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配套文件,具体规范国家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以及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的配备使用。

  谢晓余介绍,正在研究中的规定拟要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的销售额不应少于其药品销售总额的70%;同时,二级综合医院使用基本药物的数量,须占整个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数量的95%以上,三级综合性医院使用基本药物的量,应当占目录总品种数量的80%以上。

  此外,卫生部还将要求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公布本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各种基本药物的零售价格。

  至于如何监督医疗机构使用配备基本药物,谢晓余表示,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情况,应当纳入医疗机构登记等级评审的内容来予以考核。另外医师使用基本药物情况将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并与职称评定职务聘任等挂钩。医疗机构、医师若不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卫生部门应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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