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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打工妹在换药时两次遭医生强奸
发布日期:2010-2-5   发布人:粉红小妖
3年前,17岁的外来打工妹小婷(化名)到宝安一医疗中心门诊医治狐臭,两次换药都被一名黄姓医生强奸。而该医生称小婷是自愿的,且小婷拿了他50元钱。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认定黄某构成强奸罪,最终黄某被释放。认为自己被错误逮捕,黄某获释后提出刑事赔偿,在未被确认下,他向深圳市检察院提起申诉。

  小婷究竟是被强奸还是自愿?深圳市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后依法撤销了区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并决定对黄某以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记者近日从市检察院获悉,法院近日以强奸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4年。

  少女医治狐臭遭遇强奸

  时光倒回到2006年12月31日,当晚8点多,17岁的小婷到宝安一医疗中心门诊医治狐臭,医生黄某为她诊治,另一名医生给她做了狐臭去除手术。2007年1月2日晚6点多,小婷去门诊换药,30多岁的黄某借独自在诊室内给小婷换药之机,抚摸小婷的身体,并以检查妇科疾病为借口,强行与小婷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晚上6点,小婷又到该门诊换药,黄某利用换药之机,再次强行与小婷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黄某塞给小婷50元。

  小婷离开门诊后,感觉腹部疼痛,便到住处附近的药店向女医师咨询,并告知其就医时所发生的事情,女医师说小婷应当报警,小婷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提取了有关证据,在当天便将黄某刑事拘留。

  获释医生索要刑事赔偿

  后黄某经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他在侦查阶段始终否认与小婷发生过性关系。而在审查起诉阶段,他承认与小婷发生过性关系,但他辩称是小婷自愿的。

  区检察院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认定黄某构成强奸罪。他们认为,小婷自称是处女,但是检验结果证实其并非处女,说明小婷的陈述可能存在虚假;黄某两次与小婷发生性关系时,小婷都没有呼喊或者有其它反抗行为,且拿了黄某50元钱。因此,区检察院决定对黄某不起诉并将其释放。

  然而在2007年的12月,获释后的黄某却向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理由是“没有事实根据被错误逮捕”。区检察院认为批准逮捕黄某并没有错误,对黄某刑事赔偿申请不予确认。黄某不服气,又向深圳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检察院对涉案医生提起公诉

  市检察院检委会讨论该案后认为,被害人是否处女、是否呼喊,均非认定强奸罪的关键。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违背妇女意志。本案中,发生性关系的双方是医生和患者,且是在被害人看病换药之时、在医院的手术台上发生性行为,此前两人不认识,被害人没有任何自愿与黄某发生性关系的基础。被害人是一名涉世不深的17岁少女,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不知道采取避孕保护措施,又因刚做完手术无力反抗,后因女医师告诉她应当报警,其才明白受到性侵犯,随即报警,说明被害人年幼无知,也说明其并不愿与黄某发生性关系。

  市检察院检委会认为,黄某以医生身份,利用被害人年幼无知,趁换药之机,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显然违背了妇女意志,可以认定其涉嫌犯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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